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性质

  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是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之一,依托北京舞蹈学院建设,归属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和北京市教委管理。

  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以北京舞蹈学院为主体,联合国内外相关院校、演出团体、研究机构、政企部门,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力求搭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学术平台,旨在建设民族舞蹈文化研究的高端智库。

  

  第二条 主旨目标

  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立足北京、辐射全国、面向世界,依托世界各民族丰富的舞蹈文化资源开展舞蹈文化传承与保护、民族舞蹈理论、民族舞蹈创意与传播等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咨询和对策性研究。

  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

  (一)新型智库建设

  配合国家对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建设要求,通过整合最优质的舞蹈学术资源,集合一批舞蹈界和相关领域的优秀专家,针对国家决策的具体需要和人民文化生活的具体需要,进行相关研究,以研究报告的形式,定期将研究成果进行总结,为首都和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做好建言献策工作。

  (二)研究项目建设

  在高层次项目的建设上,整合国内外学术资源,申报省部级或国家级科研课题。围绕项目建设所需,组织研究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教育传播等具体工作。在现有基础上以项目合作研究的方式,发展一批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的研究点,并使研究点覆盖具备重要舞蹈资源的地区,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

  < >    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著名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举办学术讲座、学术论坛、学术沙龙、观摩研讨等活动;召开全国性、国际性学术研讨会,组织举办开放型的主题论坛、年度峰会、圆桌会议等;定期举办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项目研究成果的交流活动。

  

  (四)信息资源建设

  通过网络平台、期刊和各项学术交流活动等形式,广泛开展信息交流和信息资源建设,进行舞蹈文化的整理与传播。项目研究成果以优质高端的剧场表演、课程教材、学术专著、调研报告等舞蹈资源形式,回馈社会。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管理组织

  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以北京舞蹈学院分管科研工作院领导为基地负责人,全面主管基地工作。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设市聘首席专家两名、院聘首席专家一名,同时成立由院内外专家构成的学术委员会,并特邀客座研究员,形成内部协作、外部合作的内外协同工作机制,为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有序的开展各项研究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条 行政管理

  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设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基地日常事务管理。办公室设专职行政秘书1人,具体负责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日常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项目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学术活动的组织协调、日常联络沟通等工作。

  

  第三章  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成员

    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成员包括学院负责人、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特聘研究员、研究人员。   

  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负责人的主要责任——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负责人负责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管理工作,包括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

  首席专家的主要责任——首席专家负责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建设、组织年度学术会议、承担项目库的建设,对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负有挂名指导责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责任——把握国内外舞蹈文化发展的趋势和现状,为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提供学术咨询,审议基地研究规划和发展规划,对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重要课题研究和重要活动提出决策意见或建议;承担项目库建设的审批、项目建设的引导、项目定期督导等任务。

  特聘研究员的主要责任——协助学术委员会进行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研究规划和发展规划的制定;围绕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的重点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承担至少每年一次的学术讲座或学术交流工作;协同项目研究,提供地方调研的条件;承担具体项目的相关咨询、指导及调研等工作;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身份承担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的研究工作。

  研究人员的主要责任——自聘期开始,三年内须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基地项目,并立项一项以上,或以项目组成员的身份,承担相关研究任务,并以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为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根据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的建设需要,承担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安排的理论研究、外出调研、实践创作、教育传播等工作,按时完成所负责的研究内容。

  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成员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可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章程,执行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自律性公约、制度和规则。有义务积极参加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成员权利

  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申报和参与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项目的权利。公开发表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时,须明确注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舞蹈学院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项目成果”。

  (二)享有参加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包括学术讲座、专题会议、专业咨询、培训及考察交流活动;

  (三)经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许可后,享有获得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平台发布、发表的相关调研数据、文献资料的权利;如有引用,须明确注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舞蹈学院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项目文献资料”。

  (四)享有成为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网站会员资格的权利,可查阅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网站的各类材料,并可通过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的友情链接,建立业内相关单位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五)享有申报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有关专项课题的权利;

  (六)享有监督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工作、提出工作建议的权利。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经费和财务制度

  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经费和财务制度参照《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本章程经北京舞蹈学院党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北京舞蹈学院民族舞蹈文化研究基地。)